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吴佩敏,上海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网猫网咖,窃得被害人王强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OPPO牌R15X型手机一部,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同年3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表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东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