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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
  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秦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成立津启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经营非法募集资金业务,先后在本市杨浦区政益路XXX号五角丰达广场8号楼401室、国定东路XXX-XXX号XXX室等处设立办公场所,招募业务人员,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项目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名,通过线下发放宣传单、线上开办的“津启宝”平台投放网络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以签订《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津启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协议》等方式参与投资,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2018年9月12日,高某某陪同部分投资人至公安机关报案,供认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秦仁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租赁合同》等,证人沈炯、倪婷、张季萍等业务员的证言,证人张乐天、居理、沈天理等投资人的证言、《案件调查取证表》及《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津启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银联POS机签购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司会鉴字[2019]第2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在经营津启公司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相关项目名义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吸收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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