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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08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经营津启公司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有关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高某某是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高某某的共同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单 联
人民陪审员 徐凌浩
书 记 员 顾佳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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