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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489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英文名ERICASERDENARESURRECCION),女,1983年3月3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庄炜萍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赵峥嵘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通过微信名“Wally”的介绍与购毒人员刘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商定,至约定的交易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会德丰国际广场门口处,将5包白色粉末以人民币(下同)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后,被警察人赃俱获,其收取的毒资5,000元及贩毒使用的苹果牌手机被一并查获。经称重,从刘某处查获的白色粉末5包共计净重1.97克。经检验,从中均检出可卡因成分。
  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可卡因1.9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庄炜萍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请求对艾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7日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经由“Wally”介绍与刘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商定,至约定的交易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会德丰国际广场门口,将5包可卡因计1.97克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后被警察人赃俱获,其贩毒使用的苹果牌iPhone7手机被一并查获。艾某某到案后对自己贩毒事实予以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3月7日1时许,其经由“Wally”与艾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商定购买可卡因后,至约定的交易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会德丰国际广场门口,以5000元的价格向艾某某购得毒品后被警察人赃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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