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周贝昕,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周贝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何某某通过闲鱼APP账号兜售含有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同年11月12日,何某某与郭某某协商后,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出售东芝牌500G移动硬盘一个,郭付款后于同月21日经快递收到上述移动硬盘。经鉴定,从上述移动硬盘内提取的986个视频文件中,有682个文件属淫秽视频文件。
同年12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公诉阶段,被告人何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截图,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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