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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戴臣义,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戴臣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9月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XXX号纽斯洗浴中心,冒名“李旭”领取342号手牌登记入场消费456元,期间以会员卡套现为由,向顾客杨某某打折收取洗浴费用1700元,并一起在前台办理代结账手续,将杨某某等四人(手牌号分别为561、769、522、564)的洗浴费用1789元登记在342号手牌账上,后趁浴场工作人员不备逃离,逃单共计2245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9月6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XXX号浅深浴场,领取1035号不记名手牌入场消费198元,期间以会员卡套现为由,向七位顾客收取其洗浴费用相应钱款后,将七人(手牌号分别为1066、1009、2065、1058、1008、1031、1021)的消费账单5948元登记在其1035号手牌账上,后趁浴场工作人员不备从消防通道逃离,逃单共计6146元,到案后已退赔。
  此外,被告人赵某还于2018年9月15日至18日期间,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纽斯浴场、淘喜浴场、极乐汇浴场,以同样的手段收取他人洗浴费用并在浴场登记转结账后逃单,致上述3家浴场分别损失2260元、2338元、2813元,共计人民币7411元,均已退赔。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赵某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抓获,后被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理。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基本做了如实供述,家属帮助其退赔了赃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和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浴场消费清单、代结账单、顾客登记信息复印件、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害单位的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物证;被害单位员工张某2、王某1、王某2、魏某某、薛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张某1、林某某、耿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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