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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70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帮助其退赔了赃款,得到部分被害单位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家属帮助退缴的人民币二千二百四十五元抵赃款发还被害单位纽斯洗浴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佩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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