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589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的手机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书 记 员 李晓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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