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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5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徐汇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2分四次至本市淮海中路XXX号耐克品牌体验店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耐克”牌粉色男士外套一件、“耐克”牌白色女士外套一件、“乔丹”牌白色上衣一件、“耐克”牌蓝色印花男士外套一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946元。同年4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2又至该店,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盗窃一件“耐克”牌黑色男士外套,价值人民币3,499元。
  同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被告人王某2在本市中山北路XXX号“月星环球港”商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和证人奚某主动退回全部赃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2在拘役5个月至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单位员工解某某的陈述,证人奚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耐克淮海品牌体验店出具的收银条及失窃商品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及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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