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1刑初5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魏晋、李宏,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马德徽、罗梦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1,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新余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吴钟俊、姚霆,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李颖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刘某、鲁某某、杨某、张1、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刘某、鲁某某、杨某、张1、张某2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胡弘、魏晋、马德徽、罗梦璇、姚霆、李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晏某某与被害人王1等人因琐事纠纷,双方至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晏某某依然觉得吃亏,遂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刘某、鲁某某、杨某、张某2等,在本市中山南一路1109弄门口附近先拳脚围殴被害人王1,后在打浦路瞿溪路路口,被告人晏某某、刘某、鲁某某、张1又对行走至该处的秦某某拳打脚踢,期间刘某还手持金属棍击打秦某某。经鉴定,被鉴定人王1头皮挫伤、面部挫伤及体表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秦某某体表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次日凌晨1时许当晏某某、刘某、鲁某某行走至中山南一路1109弄门口附近时,王1父亲王某2驾驶摩托车从刘某身后将其撞到在地,刘某起身后即持金属棍、鲁某某就地取凳子和晏某某一起殴击王某2。后执勤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晏某某、鲁某某抓获归案,接到晏某某的电话后,被告人刘某、杨某、张1、张某2至派出所投案。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