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5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在河南省,暂住本市崇明区。
辩护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马德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多次收购了杨某某、张某某、庆某某(上述三名均另案处理)盗窃的230.55公斤电缆线及电缆线余料、199.7斤废旧铜管、187.25斤废旧不锈钢螺丝。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收赃的电缆线及电缆线余料、废旧铜管及废旧不锈钢螺丝共计价值人民币15,477.1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电缆线铜芯系杨某某从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江南1号线(下称:江南1号线)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6次在其废品回收站内收购了杨某某从江南1号线盗窃的电缆线及电缆线余料共计230.55公斤。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174.95元,被告人陈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赃款人民币9,476元。
2.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废旧铜管和废旧不锈钢螺丝系张某某从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下称:中海船厂)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16次在其废品回收站内收购了张某某从中海船厂盗窃的废旧铜管和废旧不锈钢螺丝,共计141.4斤和163.75斤。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897元,被告人陈某某向张某某支付赃款人民币3,631元。
3.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废旧铜管和废旧不锈钢螺丝系庆某某从中海船厂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3次在其废品回收站内收购了庆某某从中海船厂盗窃的废旧铜管和废旧不锈钢螺丝,共计58.3斤和23.5斤。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405.2元,被告人陈某某向庆某某支付赃款人民币1,318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11月13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后,陈某某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某、庆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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