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359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T字型金属工具一个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