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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5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金跃辉,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金跃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19日至同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闲某网上发布商品广告,以人民币5.40元的价格贩卖存储淫秽视频的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期间,向金某某、孟某某出售上述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80元。经对被告人朱某的网盘、金某某的U盘及孟某某的电脑硬盘内的文件进行提取与鉴定,其中各有21个视频文件且上述文件的MD5值相同,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审查鉴定,上述视频中各有20个为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孟某某的证言,相关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并非以此为业,系初犯、偶犯,本案涉案视频数量少,获利亦较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淫秽视频文件40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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