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辩护人葛某某,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及辩护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梅某某伙同谭某某、陈某、李某、张1、张某2(均已被判刑)预谋抢劫位于本区卫零路726弄(卫龙新村)104号101室被害人汤某1经营的棋牌室,并准备了水果刀、擀面杖、头套、手套等作案工具,由谭某某制定作案计划并绘制了卫龙新村及棋牌室的地形图。2011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梅某某及谭某某、陈某、李某、张1、张某2至上述棋牌室,由谭某某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梅某某及陈某、张1、李某、张某2蒙面持水果刀、擀面杖闯入棋牌室,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汤某1、黄某某、顾某1、陆某某、凌某、汤某2、朱某某、周某1、周某2、金某某、姜某某、顾某2、徐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5,00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53,405元的三星J808型手机一部、SK308型手机一部、三星S5830型手机一部、联想P90W型手机一部、HD8手机二部、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摩托罗拉A1210型手机一部、LGKV220型手机一部、诺基亚5235型手机一部、三星SCH-F339型手机一部、梅花三针自动日历男表一块、重71.9克的千足金项链一条、英纳格三针自动双历男表一块、HENRY三针自动日历男表一块、PT950铂金戒指一枚、ABB三针日历石英男表一块、罗马三针自动双历男表一块、B0VALY三针自动日历男表一块、重12.1克的千足金戒指一枚等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2等人处缴获赃款共计人民币6,345.5元,已在另案判决中予以确定发还。从本区山阳镇海丰路XXX弄XXX号XXX室缴获赃物手表6块、千足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相关被害人。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汤某1、黄某某、顾某1、陆某某、凌某、汤某2、朱某某、周某1、周某2、金某某、姜某某、顾某2、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陈某、李某、张1、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身份调查资料、前科资料,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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