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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辩护人刘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区枫泾镇朱枫公路8678弄上海世界非遗文化城,窃得该非遗文化城内商务楼3楼消防管道旁的电缆线。
  2.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至上述地址的地下车库空调泵房,窃得该处的电缆线。
  3.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至上述地址B楼四楼,窃得配电间内的电缆线。
  4.2018年3月3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至上述地址的地下车库,窃得地下车库内的电缆线。
  5.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至上述地址D楼三楼中国剪纸博物馆内,窃得该处房顶天花板内电缆线及三楼配电房内配电箱电线。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宛某某、尤某某、金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关于电缆线被盗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附勘验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案发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从而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起诉指控不是事实,并认为他的手是残疾的,不可能偷这么多东西。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不认可起诉指控的第一至第四节事实,但对起诉指控的第五节事实是自行供述的,并非拒不认罪,关于鉴定报告中的现场提取物不能排除是被告人赵某某所留,这份鉴定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了上述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且对第五节事实能作如实供述,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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