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389号 (3)
王某的证言还证实,他是上海世界非遗文化城总裁助理,他们单位的结构是开放式的,所以外面的人能够自由出入。他们被盗的这些电缆线购买的发票凭证没有了,无法提供具体型号等相关情况,这些电缆线的购买时间大概在2004年左右。
2.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勘验现场扣押到手套、饮料瓶、食品包装袋等物品。
3.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银色东风牌面包车(车牌:浙MMXXXX)进行搜查,在后备箱处发现了一把断线钳、一把钳子、一把榔头、一副白色呢绒手套,并予以扣押。
4.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18时许驾驶车辆在本区枫泾镇枫兰路泾标路附近出现。
5.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关于电缆线被盗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电缆线的情况。
6.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附勘验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害单位于2018年1月4日、同年3月10日、同月13日、28日、同年10月19日的报案分别所作的现场勘验,同时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每次在现场提取到的痕迹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根据被害单位的上述报案从案发现场多次提取到被告人赵某某的DNA。
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发现在上述案发时间段特别是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曾多次在夜晚或者凌晨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
9、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
10.公安机关制作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相关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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