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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2,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魏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2及辩护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施某2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谎称自己家人生病需用钱,从被害人金某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50,000余元,同年9月归还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施某2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顾某某钱款人民币27,90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施某2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任某某钱款人民币73,100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金某某、顾某某、任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池某某、施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施某2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报警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施某2。从而认为,被告人施某2多次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2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施某2当庭认为,起诉书认定的被害人金某某这节事实确实是他虚构理由骗取的;但对起诉书认定他诈骗任某某、顾某某二人钱款提出异议,认为他向顾某某、任某某借款时都是如实说明借款理由的,对这二笔借款应作民事处理。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同时提出本案被告人施某2的诈骗行为不同于普通诈骗,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同事关系,有借条且有部分还款行为,表面看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被告人有拨打110报警自首的情节,被告人法庭上的陈述不等于翻供,同意起诉书上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认定,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认为,虽然被告人施某2拨打了110电话,但没有作如实供述;被告人当庭所作的辩解是影响事实和罪与非罪的辩解,故对其不能认定自首或者坦白。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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