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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121号 (2)
  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书 记 员 陈婷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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