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20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中旬某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螺丝刀、小刀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闻六路、川陆公路南约30米处的XXX电信基站,采用推门入内的方式,窃得空调内铜管30根。
  2019年3月初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螺丝刀、小刀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赵家宅路以东约50米处的XX基站,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窃得空调内铜管30根。
  2019年3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螺丝刀、小刀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闻六路、长桥路口西北角的XX长站点,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窃得空调内铜管20根。
  2019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螺丝刀、小刀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闻六路、长桥路口西北角的XX长站点,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窃得价值人民币194元的废紫铜(铜管、铜零件)4.84公斤,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邓某某因有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至三节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螺丝刀及小刀,并已将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马某某、唐某某的证言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称重记录、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有关照片、案发经过表格和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缴赃等情节,对被告人邓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缴获的赃物应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邓某某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