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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9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辩护人韩雪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韩雪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锦绣路路口时,被在该处开展交通整治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六里派出所民警周某某等人拦下,被告人郑某某不配合民警进行处罚,后在被传唤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采用拉扯、推搡、掐周某某脖子等方式反抗,致周某某颈部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该损伤未达到轻微伤评定标准),并造成现场20人以上群众围观。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2、秦某某,杨某某,涂某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相关视频及截图,相关人民警察证、执法证明、工作情况及六里派出所出具的行人、非机动车全区集中整治增援岗位表,验伤通知书、相关照片及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20人以上群众围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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