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12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原香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1日7时3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5XXXX的重型普通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鸣路口向南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余某某驾驶悬挂“上海XXXXXXX”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沿航帆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因疏忽大意未让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直行车辆先行,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前下部与向右倒地的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余某某及电动自行车遭重型普通货车碾压,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物损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田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即打电话报警并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相关收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本案的事实与定性无意见,并提出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1日7时39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5XXXX的重型普通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航鸣路口向南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余某某驾驶悬挂“上海XXXXXXX”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沿航帆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因疏忽大意未让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直行车辆先行,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前下部与向右倒地的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余某某及电动自行车遭重型普通货车碾压,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物损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田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