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266号 (2)
12.相关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田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虹艳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人民陪审员 陶建国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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