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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175号 (2)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二、被告人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人民陪审员 潘明娟
书 记 员 陈姗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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