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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0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辩护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出借钱款给被害人唐某某,后唐某某逐月基本还清。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出借钱款给唐某某,并采用先将钱款转入唐某某银行卡内,随即全部取现的循环操作手段,形成了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万元的走账记录,唐某某实际到手仅为人民币5万余元。嗣后,吴某某又多次以唐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为由,在未实际出借钱款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手段制造银行流水记录,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期间唐某某偿还人民币10余万元。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威胁上门讨债的方式,迫使唐某某签订了借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1.2万元的还款协议。后吴某某同他人多次向唐某某进行追讨并要求其出售房屋来偿还上述借款。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唐某某报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周某某的证言、相关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相关还款协议书、相关商户注册申请表、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欲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对于本案的事实与定性基本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对于本案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采取欺骗、胁迫的手段,被害人唐某某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本案只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其还提出即使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构成诈骗罪,也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希望法院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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