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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037号 (2)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出借钱款给被害人唐某某,后唐某某逐月基本还清。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出借钱款给唐某某,并采用先将钱款转入唐某某银行卡内,随即全部取现的循环操作手段,形成了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走账记录,唐某某实际到手仅为5万余元。嗣后,吴某某又多次以唐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为由,在未实际出借钱款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手段制造银行流水记录,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期间唐某某偿还10余万元。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威胁上门讨债的方式,迫使唐某某签订了借款金额合计为141.2万元的还款协议。后吴某某同他人多次向唐某某进行追讨并要求其出售房屋来偿还上述借款。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唐某某报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当中,被告人吴某某认可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一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借其11万元,后来再次借款9万元,借条写的是18万元,到手5万元,之后因为每个月都还不上钱,吴某某经常向其催债,每过一段时间就会给其重新计算并写一张借条,期间其就跟吴某某商量准备卖掉一套房子一下子将钱还掉,吴某某还会帮其计算每个月应还金额以及每逾期一天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吴某某计算过后都会给其看,其也是认可的,到最后其因为害怕吴某某等人上门逼债,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了,他们让其重新写借条其就重新写一个,后来具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其都不看了。其总共归还被告人吴某某35万元的借款。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吴某某的朋友,知晓一个叫“老唐”的人欠吴某某140多万元,欠了大概2年多,具体债务的组成方式其不是很清楚。其于2018年11月7日才知晓这个事情,并陪同吴某某在茶楼与“老唐”商量过此事,其听到“老唐”自称现在没有钱,已经将自己的房子挂牌出售了,但仍未售出;其还于2018年11月9日帮助吴某某用其移动电话XXXXXXXXXXX给“老唐”打过电话,主要是谈及去“老唐”那里看房子的事情;2018年11月14日,其、吴某某以及吴某某之前的同事张某某三人一起与“老唐”在茶楼碰头,没过多久就看到民警过来了,遂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同时其还证实,其是上海飞日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份左右,吴某某借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富友集团富友支付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1个银行POS机,该POS机的商户名称是上海飞日实业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名称、户名、银行信息、账户均是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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