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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9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洁慧、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2(女,时年17周岁,另处)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XXX号添欢纯K娱乐期间,获悉被害人秦某某(女,时年16周岁)与朋友在该店888包房内进行生日聚会,王某2遂以秦某某传播遭王、陈两人殴打的虚假消息为由,在陈某某陪同下至888包房滋事。蒋某某(另处)接秦某某电话后赶至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之后,陈某某、王某2因强逼秦某某饮和解酒再次引发口角,秦某某的校友被害人许某某见状采用持空酒瓶敲击桌子的方法出面制止。蒋某某得知双方又起冲突后返回888包房,认为许某某妨碍和解,在挥拳击打许某某时被许某某手持的碎酒瓶划伤手指。蒋某某的朋友王某1、顾某某(均另处)见蒋受伤,先后赶至KTV走廊处找许某某理论,陈某某向顾某某指认许某某,并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采用脚踹方式参与殴打许某某。其间,陈某某还伙同王某2在走廊处采用掌掴、脚踹等方法无故殴打秦某某。经鉴定,秦某某因外伤致体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许某某因外伤致头皮挫伤、头皮创口、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部挫伤、体表软组织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当日1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至现场将陈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审查,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秦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王某1、顾某某、卢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王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验伤通知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人认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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