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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8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自报,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二部刑诉[2019]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5XXXX的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联群路曹安公路南约3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mg/ml,达到醉酒程度。
  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有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 忠
书 记 员 王晓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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