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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7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
  辩护人陆路路,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
  辩护人郑治、王飞鸿,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鉴振、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及辩护人陆路路、郑治、王飞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从刘某2(另案处理)等人处租赁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XXX号二楼某房间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无名游戏机房,由周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其间,周某某雇佣熊某(另处)作为工作人员,组织赌博活动。同年10月起,王某某、周某某又将上述电子游戏设备搬至上述地址地下二层的仓库,并与刘某2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开设赌场。同年12月29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址进行执法检查,抓获周某某及参赌人员檀某某、朱某某、刘1、范某某、梁某某、江某某、徐某某等,并当场扣押“3D宝马”游艺机1台(八口机,其中二口不能正常运作)、“聚宝盆”游艺机2台(均为八口机)、黑色圆形游艺机1台(八口机,均不能正常运作)以及赌资人民币1万元。经认定,上述4台游艺机中有3台共计22个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具有赌博功能。2019年2月28日,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檀某某、朱某某、刘1、范某某、梁某某、江某某、徐某某、熊某、刘某2、吴某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赌博机认定书,相关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王某某系自首、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的作用相对大于周某某,王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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