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730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赌资人民币一万元及犯罪工具游艺机、移动电话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郏义嘉
书 记 员 初德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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