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4刑初6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方某、潘某某,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施某某,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二部刑诉[2019]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辩护人潘某某、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山形大光公司财务,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经预谋利用工资核算及发放的职务便利,以虚增工资的方法将人民币163,672.2元(以下币种相同)占为己有,以涂改金额、篡改报销凭据的方法将10,990元占为己有,二人平分上述赃款。
  2014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兼任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不知情下私自办理退休,并隐瞒该事实继续在公司上班,利用担任财务的职务便利,让公司为其缴纳公积金,至案发合计侵占33,185元,后于2017年11月隐瞒已退休的事实,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金215,719元占为己有。
  2015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与杜某某商议后,在杜某某帮助下私自办理退休,并隐瞒该事实继续在公司上班,让公司为其缴纳公积金,至案发合计侵占11,794元,后于2017年11月隐瞒已退休的事实,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金110,490元占为己有。
  2018年8月29日、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杜某某分别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已退出赃款37万元,被告杜某某已退出赃款35万元,赵某某取得公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山形大光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财务规范管理制度、情况说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养老金申领表、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养老金核定表、个人享受城镇基本养老金情况,经济补偿协议,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记账凭证、工资表、银行流水等,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杜某某、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