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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6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
  指定辩护人江某某,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辩护人黄某,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及辩护人江某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年3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XXX号玛莎拉蒂KTV,与客人郑2等人因小费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被他人劝开。当日23时50分许,郑2等人下楼至玛莎拉蒂KTV停车场欲驾车离开,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随后至停车场与郑2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持木棍、高尔夫球杆上前与郑2等人讨要说法,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持木棍、高尔夫球杆殴打郑2一方人员,被告人周某某亦寻得一木棒参与殴打。嗣后,郑2、郑某3、郑某1(均另案处理)夺下木棒、高尔夫球杆予以反击、追打。王某(另案处理)持从绿化带拾得的砖块殴打被告人杨某某头部,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郑某1因外伤致左手第三、四指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头部、胸部等处因故被他人打伤,致头皮瘢痕形成,构成轻伤二级;周某某因外伤致体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郑2一方人员逃离现场,被告人周某某报警。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相互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人郑2、郑某3、王某、安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及有关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截图,谅解书、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的户籍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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