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4刑初10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自报),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何素杰,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二部刑诉[2019]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0日4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SKXXXX的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华谊一路XXX号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上海市嘉定区华亭敬老院大门损坏(已赔偿),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如实供述、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 忠
书 记 员 王晓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