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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55号 (2)
  一、被告人汪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汪某2、鲁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邱某某、詹某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果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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