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2,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陈龙,上海沃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2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2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2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至本市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勤丰村等地,趁被害人熟睡未锁房门之机,潜入室内,采用摸胸部、生殖器等手段对被害人洪某某、陈某1、李某1等人进行猥亵。
  被告人李2还于2018年7月至11月间,分别潜入本市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勤丰村等地,寻找犯罪目标,皆因将室内熟睡的被害人及家人惊醒叫喊,而逃离未遂。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验伤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及被告人李2的供述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李2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其中部分犯罪是犯罪未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2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洪某某、陈某1、李某1的强制猥亵既遂行为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四节强制猥亵未遂行为全部予以否认。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四节强制猥亵未遂行为系被告人李2所为。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0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2至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东钱宅XXX号潜入102室内,对在室内熟睡的被害人洪某某(女,54岁)扣摸阴部实施猥亵,造成洪某某阴道裂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2018年11月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2至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塘南宅XXX号XXX室,对在室内的被害人陈某1(女,25岁)以搂抱、抓摸的方式实施猥亵。
  3、2019年1月4日2时19分许,被告人李2至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东钱宅XXX号潜入103室内,对在室内熟睡的被害人李某1(女,29岁)摸脸部及胸部实施猥亵。
  另,被告人李2于2018年7月中旬某日、10月28日、11月15日、11月17日凌晨,分别潜入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杨家宅XXX号XXX室、月浦镇沈巷村塘南宅XXX号XXX室、月浦镇勤丰村新镇宅XXX号XXX室、XXX室,寻找目标,欲实施猥亵妇女行为,皆因室内熟睡的被害人及家人惊醒叫喊,而逃离未得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