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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879号 (2)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10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2潜入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东钱宅XXX号102室,对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洪某某采用搂抱、用手伸入阴道的方式进行强制猥亵,造成被害人会阴部外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5日23时20分许,其在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塘南宅XXX号XXX室家中洗头时,突然冲出一名男子,把其按在地上,进行亲吻、摸抓等猥亵行为,后因其大叫,男子逃离。经辨认,该名男子系被告人李2。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4日2时19分许,其和丈夫周亚东在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东钱宅XXX号103室睡觉时,胸部被一男子掐了一下,其大叫后男子逃跑。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4日2时19分许,其和妻子李某1在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东钱宅XXX号103室睡觉时,一陌生男子把手伸入李某1被子里,摸她身体,李某1惊醒后大叫,其起床追,没追上,从视频看到该男子身高1.7米左右,短发、微胖。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李2于2019年1月4日2时19分许、2时36分许,二次进入李某1夫妇卧室,用手摸睡在床内侧李某1的脸,并将手伸进其被子中,2019年1月4日2时39分许,因李某1夫妇被惊醒逃离。
  6、被害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中旬某日1时许,其和家人在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杨家宅XXX号XXX室睡觉时,发现门开着,有个男的站在那里,身高大约1.7米左右,年龄30岁左右,因她喊叫,男子逃跑。
  7、证人陈2陈述及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8年10月8日2时30分许,其与妻子在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塘南宅XXX号XXX室睡觉时,听见妻子说有小偷,其就立即起来,小偷见状逃离,该小偷身高在1.7米以上。
  8、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1月15日1时许,其和丈夫在宝山区月浦镇勤丰村新镇宅XXX号XXX室睡觉,听到有开门的声音,丈夫大吼一声后,开门的男子就逃跑了。
  9、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及谅解书证实,2018年11月17日1时30分许,其在宝山区勤丰村新镇宅XXX号XXX室睡觉时,听到有开门声音,看到床边站着一名男子,其叫骂后,男子逃跑。2019年1月下旬,李2家人向其提出补偿其损失人民币6,000元后,让其出具谅解书原谅李2,其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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