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879号 (3)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月4日10时1分许,在宝山区月浦镇段泾村陆家宅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李2。
11、被告人李2的到案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自2018年开始半夜下班后至月浦镇沈巷村、勤丰村等地,推门进入,用手摸躺在床上的女子脸部、胸部、生殖器等处,女子醒后叫喊,其就逃走。被告人李2到案后,主动带警方指认了各犯罪地点。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2庭审中否认实施了后四节未遂强制猥亵行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认为认定上述未遂犯罪行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2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如实交代了各作案时间、地点、作案方式,并带警方指认了各犯罪地点。其上述供述得到了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印证,且其中有一节犯罪未遂事实属“先供后证”情形。虽然尔后被告人翻供,否认实施了之前供述过的多节犯罪事实,但并不能提供其原供述失实,翻供真实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被告人李2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难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2多次入户,对多名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致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2有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2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果
审 判 员 徐敏芳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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