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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2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4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驾驶牌号为苏MEXXXX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至上海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本市宝山区铁力路XXX号物流园区内的蔬菜保鲜库(美菜网上海六仓)门口处,窃得放置于蔬菜篮内待配送的白萝卜、大葱、油菜等7包蔬菜(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3月2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上址采用相同方式窃得莴笋、白萝卜、油菜等12包蔬菜(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65.81元)。
  同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上址采用相同方式窃得胡萝卜、西兰花、青蒜各一包(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13.52元)。后被工作人员宋某、徐某等人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宝杨派出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视频监控及相关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盗商品清单》、《入库验收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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