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232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2018)沪0113刑初1758号刑事判决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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