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110号 (2)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周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季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周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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