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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金莺、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6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在上海虹桥火车站2F出发层候车大厅遇民警刘啸与刘某身份核查时,拒不配合出示身份证,辱骂并用右手殴打民警刘某左侧面部,在场民警及辅警上前制止,被告人黄某倒地挣扎过程中用双脚踢民警刘某双腿,经验伤,民警刘某面部挫伤、下肢损伤、手指损伤。后被告人黄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徐某某、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提取视频情况说明、案发车站的监控录像、取证仪视频,上海铁路公安处政治处组织干部室出具的《证明》,刑事摄影件,《户籍证明》,《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 静
书 记 员 银汝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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