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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刑初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单位南丰县华夏五千年生态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封海泉,男,1970年5月9日生。
  辩护人孙剑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2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住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孙岱泓,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9〕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丰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厉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封海泉及辩护人孙剑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岱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南丰公司在从法国进口洋酒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该公司采供部副部长被告人徐某某与外商代理人合谋,共同采取低报价格方式申报进口货物。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从南丰公司离职。2017年3月,南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王某某安排他人继续采用上述方法进口涉案货物1票。经上海松江海关核定,被告单位南丰公司采用上述方法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计6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05,672.6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74,831.67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向侦查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南丰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南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报关单证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7万余元,被告单位南丰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单位南丰公司和被告人徐某某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单位南丰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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