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3刑初53号 (4)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亭亭
审 判 员 高卫萍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书 记 员 顾佳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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