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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7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2,男,200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2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2至本市奉贤区柘林镇新林东路XXX号商店,翻窗进入后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600元及价值人民币846元的香烟若干(其中包括一条硬中华牌香烟、一条玉溪牌香烟、两包软中华牌香烟、两包黑牡丹牌香烟、两包白沙牌香烟)。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2处扣押涉案现金人民币240元、软盒中华烟一包、硬盒中华烟十包、白沙烟二包、软盒玉溪烟六包,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占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1的证言,装箱清单,结算凭证,发票,送货清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2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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