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327号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奉城镇曙宏路XXX号健康生活馆,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分院副院长,向被害人茅某某承诺使用国珍品牌产品能治疗好尿毒症,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茅某某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茅某某的陈述,证人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治疗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杰
书 记 员 盛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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