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7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1,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周某2,女,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人江某,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周某2、江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周某2、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上海彪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彪瑞公司)与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湘奉公司加工化工原料。彪瑞公司派遣现场负责人被告人周某2和叉车工被告人周某1至湘奉公司1号车间进行现场作业,由湘奉公司对该两名员工进行统一管理。被告人江某系湘奉公司安全巡视员,对厂区安全生产、作业进行巡视、监督、管理。
2018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2安排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操作证的被告人周某1在湘奉公司1号车间进行甲醇导流入桶作业。周某1在甲醇导流入桶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静电释放发生闪爆事故进而发生火灾,造成现场物资损毁、1号车间结构性破坏、2号车间北面墙体及彩钢结构损毁。经评估,建筑物损毁部分修复重置费用及物资损失合计人民币37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周某1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周某2作为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排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被告人江某作为厂区安全巡视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行为,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江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1、周某2、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湘奉公司“5.23”火宅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上海安大夫安全技术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湘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23”火宅事故物资损失评估报告,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告知函,委托加工合同,劳动合同,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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