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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7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2,女,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陈2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陈2及辩护人金晓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陈2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2018年12月27日向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XXX号红玫瑰照相馆林某某销售中华(硬)卷烟5条、黄山(新制皖烟)卷烟3条、利群(新版)卷烟10条、利群(长嘴)卷烟10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588元;2019年3月25日向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路XXX号刘老根超市陈某1出售利群(新版)卷烟12条,销售金额共计1500元。
  2019年4月11日,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韩某、陈2位于本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XXX号的仓库检查时,查获待售各类卷烟共651条。经检验、估价,上述查获的卷烟中有565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86条系真品卷烟,共价值117170元。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移送财物清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陈2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某、陈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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