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20刑初733号 (2)
  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各类卷烟制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韩某、陈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