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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7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
  辩护人时国键,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时国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至18日,周培清伙同王以波、廖琼秋(均已判刑)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兰博路XXX号富颐国际大酒店客房成立招嫖卖淫组织,通过微信群客服招嫖的方式,安排嫖客至上址客房内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周培清系老板,负责出资租赁该酒店8501、8503、8505、8507、8509客房用于卖淫嫖娼,廖琼秋受雇于周培清负责监督酒店内卖淫情况,王以波招募宗满、李国郎、舒华洋、黎国跃(均已判刑)及多名卖淫人员,宗满、李国郎负责管理微信群内招嫖客服等工作,李国郎、宗满联系沈广东(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负责拉招嫖客服进群并分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沈广东、宗满、李国郎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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