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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7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257号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起,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姚成勇、姚昌圆、石元喜(均另案处理)在“货车帮”(运满满)APP上查找货车司机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系货车司机,并冒充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货车司机“有一个货主有一批货需要运送”。如果货车司机想要送这批货的话,姚成勇等人会以需中介费或信息费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形式来收取货车司机的钱财。收到以后,姚成勇等人就将货车司机微信拉黑。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姚成勇、姚昌圆、石元喜通过微信号:LGYXXXXXXXX,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张某1、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400元、1000元。
  2、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姚成勇、姚昌圆、石元喜通过微信号:lswXXXXXXXXXXX,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姚成勇、姚昌圆、石元喜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1、胡某某、张某2的陈述,报案材料,通话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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