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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闫某某及辩护人尹冬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闫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年1月17日向孙某某销售红双喜(硬上海)卷烟10条、黄鹤楼(软蓝)卷烟2条、利群(新版)卷烟25条、玉溪(软)卷烟10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2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3月14日向孙某某销售利群(新版)卷烟25条,销售金额共计2625元;2019年3月23日向孙某某销售利群(长嘴)卷烟20条,销售金额共计4080元;2019年4月3日,向盛某某销售利群(长嘴)卷烟5条、利群(硬)卷烟3条,销售金额共计1720元;2019年3月21日向张某某销售利群(新版)卷烟4条、利群(软蓝)卷烟2条、利群(长嘴)卷烟2条,销售金额共计1280元;2019年4月4日向张某某销售利群(软蓝)卷烟3条,销售金额共计504元。
  2019年4月11日,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韩某、闫某某位于本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XXX号的仓库检查时,查获待售各类卷烟共442条。经检验、估价,上述查获的卷烟中有328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14条系真品卷烟,共价值69350元。
  上述事实,二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检查(勘验)笔录、移送财物清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闫某某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某、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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